一手遮天,徇私枉法,亵渎警徽
发布日期:2015.11.13
一手遮天,徇私枉法,亵渎警徽,沈阳警察。
2014年1月11日被害人王某由于没有任何防备受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用啤酒瓶扎伤面部两处,在报警后沈阳市万莲派出所出警的傅警官让被害人自己去中国人民解放军463医院而不是沈阳市公安医院去看病缝针。(因为医院病志写法与公安医院司法鉴定要求不同,直接导致一年后司法鉴定无结果)。
被害人在两处共计缝合18针后,回到沈阳市万莲派出所。傅警官在没有询问任何伤情(轻伤及以上派出所无权利调解)也没有问被害人做不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轻伤以上法院量刑)以及没有告知被害人任何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后得知在调解协议书签字就等于结案)直接让被害人在一张没有任何调解意见和结果,也没有犯罪嫌疑人签字,也没有办案民警签字(最后也没有办案民警签字)的沈阳市沈河区------派出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的当事人一栏签字同意。由于被害人被伤害后缝针与麻药作用导致思路不清晰,也是由于轻信于办案民警的公正执法,于是就签字并按了手印。(这使得办案民警徇私枉法预谋得逞,而后被害人控申上访困难重重)。办案民警傅警官告诉被害人回家等候处理结果(哪成想他已经结案)!!!
被害人直到过完年也没有等到处理结果。到沈阳市万莲派出所一问,傅警官说已经结案!问他如何结案?他这时说当时在调解协议书签字就结案了。问他为何当时不告知被害人?他说就这样办案!问他要调解协议书,(公安部规定一式三份,被害人理应有一份)他说就是不给,爱上哪告就上哪告!!!
无奈之下被害人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控申科上访递材料无果,后到沈阳市信访大厅上访,信访大厅给沈河分局维稳办黄主任打电话,黄主任给万莲派出所又打电话,才答应被害人去万莲派出所取调解协议书。历时三个月后被害人才拿到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调解协议书内容:
1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至今也没有道歉)
2被害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任何责任。
3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争执。
以上调解协议书内容就是傅警官在空白处书写的内容,如果被害人不去上访是不会最终看到这样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案结果。这也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打电话,告诉被害人公安局已经摆平了,威胁被害人注意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后来在被害人一再上访的情况下万莲派出所才在一年多以后同意被害人去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奈时间太长,伤口愈合,无法给与合理司法鉴定!!!
请问这是不是徇私枉法,(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保护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妨碍司法公正?
请问何时才能让国徽警徽不再因为有这样的执法者而蒙尘???!!!